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否就债务重组收取顾问费亿博体育?最高法院判决来了
亿博体育(2017)最高法民终95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一审判决将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从债务重组收益中扣除,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签署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出具了相应财务报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债务重组顾问服务结束确认函》,确认财务顾问服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支付上诉人800万元财务顾问费,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中,双方对重组债务本金和收益款项金额均无异议,不涉及上述8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四、一审判决以“已支持上诉人按20%/年的重组收益率计算利息”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要求的违约金,有悖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债务重组收益是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资金的成本,违约金是对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二者不具有同一性。
贵州睿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从债务重组收益中扣除,认为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事实本质为“系自己受让债权必须进行的本职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对华融资产公司重复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亿博体育,应予维持。
首先,关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效力问题。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活动。据此,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属于华融资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华融资产公司与贵州睿力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实际履行情况。《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梳理贵州睿力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贵州睿力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行之间人民币9000万元债务重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2013年9月2日,华融资产公司为贵州睿力公司提供《重组咨询报告》并于同日与贵州睿力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2013年9月3日,贵州睿力公司出具《债务重组顾问服务结束确认函》,书面确认了华融资产公司提供的上述顾问服务,故应认定华融资产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贵州睿力公司应按《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华融资产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系根据贵州睿力公司的需求而提供并完成,该项服务使得贵州睿力公司获得债务展期,亦得到了贵州睿力公司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债务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约定,贵州睿力公司逾期支付本金或债务重组收益的,重组收益率上浮至年利率20%,并承担每日0.5‰违约金。债务重组收益率上浮及承担违约金本质上都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上述两项利率相加达到年利率38%,明显过高。一审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减为仅支持上浮的重组收益率亿博体育,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公安厅机关工会代贵州睿力公司向华融资产公司一次性支付2300万元款项,华融资产公司上诉时亦同意从应付款项中扣除2300万元。因双方未就2300万元的抵扣顺序作出约定,故应先抵扣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剩余部分再抵扣债务本金亿博体育。
一审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5月1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13775897.05元,双方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55070000元×466/360×0.2=14257011.11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13775897.05+14257011.11=28032908.16元。抵扣已支付的2300万元后,贵州睿力公司仍应支付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28032908.16-23000000=5032908.16元。因贵州睿力公司的已付款项不足以抵扣重组收益,故自2017年8月24日后的债务重组收益应以5507万元为本金,按20%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